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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
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
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