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2017-10-31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邓建峰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邓建峰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二)提名、聘任邓建峰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邓建峰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潘玲曼 陈文彬
201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