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1-21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为公司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申请续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
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
循环使用。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解决公司
流动资金,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