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龙管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28
证券代码:002619 证券简称:巨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7—072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9 点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下午 3: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双义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
股份 427,495,457 股,占巨龙管业股本总额的 29.686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427,398,977 股,占巨龙管
业股本总额的 29.67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 96,480 股,
占巨龙管业股本总额的 0.006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为 681,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73%。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仁高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各项议案的审议及表
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7,4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8.4416%;反对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1.5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7,4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8.4416%;反对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1.5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7,4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8.4416%;反对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1.5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
更及修订章程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7,4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
反对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8.4416%;反对 10,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1.5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崔白、赵泽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巨龙管业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
龙管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