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和股份: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7-10-24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
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
以及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经
审核,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