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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和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03-14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
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97.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250.00 万股的 5.79%。其中首次授予 1,678.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250.00 万股的 4.63%;预留 419.5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250.00 万股的 1.16%,预留部分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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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59 元/股。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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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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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释义 .........................................................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2
第十五章附则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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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瑞和股份、本公司、
                         指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指
                              (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
激励对象                 指   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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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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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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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
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5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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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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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97.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250.00 万股的 5.79%。其中首次授予 1,678.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250.00 万股的 4.63%;预留 419.5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250.00 万股的 1.16%,预留部分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分配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万      性股票总数     司总股本
                                                       股)          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总经理、代董事
  1        胡正富                                    130.00           6.20%         0.36%
                            会秘书

  2        邓本军        董事、副总经理              85.00           4.05%          0.23%

  3        陈如刚        董事、副总经理              45.00           2.15%          0.12%

  4        李远飞             董事                   60.00           2.86%          0.17%

  5        陈任远           副总经理                 75.00           3.58%          0.21%

  6         杨斌            副总经理                 70.00           3.34%          0.19%

  7         周强            副总经理                 25.00           1.19%          0.07%

  8         黄昊            副总经理                 25.00           1.19%          0.07%

  9         陈佳            副总经理                 20.00           0.95%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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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明刚           常务副总经理             20.00           0.95%          0.06%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5 人)           1,123.00         53.54%         3.10%

                       预留                            419.50          20.00%         1.16%

                合计(75 人)                         2,097.50        100.00%         5.7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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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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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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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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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3.5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18元的50%,为每股3.59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40元的50%,为每股3.21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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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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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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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

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核评级            A           B            C               D            E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或 B,则激励对象当年解除限售
比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或 D,则激励对象当年
依照相应比例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E,则激
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瑞和股份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
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
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
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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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
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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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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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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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
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3.53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 2019 年 5 月初,预计本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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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8.00            5923.34        2632.60      2369.34          789.78       131.63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
    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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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
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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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
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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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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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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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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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
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
原因、或其它法定、约定的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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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二)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
期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
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考核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因工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发生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非因工死亡,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变更。如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
层面考核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否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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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发生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情形的,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
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
票登记的天数÷365 天)。
    注:1、从股权登记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
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
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
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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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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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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