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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垒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01-27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三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6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写字楼 1 座 703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鑫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在《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463,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463,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冯泽伟律师、陈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63,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63,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63,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陈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三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