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9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马东方、祁栋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
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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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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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召
开,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
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 14:30 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总经理林金汉先生主持。经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
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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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7 日 15:00—
2017 年 9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2017 年 9 月 12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3 人, 所 代表 股 份为 72,002,500 股, 占 公司 股 份总 额 的
45.0016%,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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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5.0016%;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为公司光伏货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
2、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3、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
票、计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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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单独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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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黄亚平(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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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马东方(签名)
祁 栋(签名)
二 O 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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