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关注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1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或“公司”)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担
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
对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
174 号)的要求,就《关注函》要求的复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复
函”)出具《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注
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
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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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988128876 邮编:213003 第 1 页 共 4 页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亚玛顿本次复函的附属文
件一同上报深交所;
4、亚玛顿已向本所承诺和声明: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
证对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亚玛顿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亚玛顿、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作出判断;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亚玛顿本次核查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本所律师就《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2017】
第 174 号中小板关注函的复函》出具核查法律意见如下:
你公司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补充说明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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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业务中:借款人(即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发包人)向贷款
人借款用于光伏发电工程款项的支付,为此借款人以该光伏发电工程
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为贷款人该项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即当借
款人因各种原因出现逾期还贷时,由公司向贷款人受让因借款人逾期
还贷所形成的债权。
根据《物权法》第 192 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
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
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担保法》
第 33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业务中,公司
为贷款人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并实际履行后,即取得对借款人的
债权,同时也取得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债
务,并有权就抵押物光伏发电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反映前述业务内容的相关合同依法签署后,可以依法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届时公司可以依据相应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
主张全部债权及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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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黄亚平) (马东方)
(祁栋)
二 O 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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