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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关注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1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或“公司”)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担

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

对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

174 号)的要求,就《关注函》要求的复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复

函”)出具《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注

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

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青北路 5 号三楼
电话:051988128876    邮编:213003                  第 1 页 共 4 页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亚玛顿本次复函的附属文

件一同上报深交所;

    4、亚玛顿已向本所承诺和声明: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

证对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亚玛顿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亚玛顿、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作出判断;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亚玛顿本次核查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本所律师就《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2017】

第 174 号中小板关注函的复函》出具核查法律意见如下:

    你公司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补充说明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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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业务中:借款人(即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发包人)向贷款

人借款用于光伏发电工程款项的支付,为此借款人以该光伏发电工程

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为贷款人该项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即当借

款人因各种原因出现逾期还贷时,由公司向贷款人受让因借款人逾期

还贷所形成的债权。

    根据《物权法》第 192 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

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

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担保法》

第 33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业务中,公司

为贷款人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并实际履行后,即取得对借款人的

债权,同时也取得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债

务,并有权就抵押物光伏发电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反映前述业务内容的相关合同依法签署后,可以依法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届时公司可以依据相应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

主张全部债权及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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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黄亚平)                      (马东方)



                                           (祁栋)



                                      二 O 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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