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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2017-09-21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7-83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
 第174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对关注函中所提到的问题进
 行了认真的自查。

     现公司就关注函有关问题做如下回复说明:

     2017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为公司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公告》。
 公司通过和华夏银行合作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购买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提供贷款服务,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还贷出现逾期
 时,公司对华夏银行因向借款人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完成回购,并向华夏银行支付
 回购款项,合作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回购担保责任的期限自贷款发放
 之日起至贷款债务全部结清为止。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作出说明:

     1、你公司是否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8.3.3条要求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并说明你公司对单一借款人担保
 的上限金额;

     回复:

     公司与华夏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贷款人”)合作光伏贷
 业务,即公司通过和华夏银行合作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借
 款人”、“被担保人”)购买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提供贷款服务。借款人因各
 种原因还贷出现逾期时,公司对华夏银行因向借款人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完成回
 购,并向华夏银行支付回购款项。

     公司对于上述被担保人资信情况的调查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公
 司前期通过走访被担保人所在村委以及与被担保人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访谈对
 被担保人信誉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另一方面,合作方华夏银行经被担保人授权通
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其资信情况进行查询,对于资信情况不符合借款人准入标
准的借款人不予发放贷款,公司也对其不提供回购担保。

    根据华夏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单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为78,840
元,其中有二十多户借款人因为持有两套房均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因
此贷款额度为157,680元(78,840*2)。因公司回购担保是基于华夏银行与借款人
签订借款合同而设定,因此公司对上述单一借款人担保上限不超过20万元。

    2、你公司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补充说明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
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并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公司与华夏银行合作的光伏贷业务模式为借款人与华夏银行签订《借款合
同》,贷款金额用于借款人支付其屋顶分布式发电设备工程建设。借款人以该光
伏发电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为贷款人该项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即当借
款人因各种原因出现逾期还贷时,由公司向贷款人受让因借款人逾期还贷所形成
的债权。

    公司法律顾问-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为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本业务中:借款人(即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发包人)向贷款人借款用于
光伏发电工程款项的支付,为此借款人以该光伏发电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为
贷款人该项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即当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出现逾期还贷时,
由公司向贷款人受让因借款人逾期还贷所形成的债权。

    根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
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本业务中,公司为贷款人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并实际履行后,即取得对
借款人的债权,同时也取得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
并有权就抵押物光伏发电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反映前述业务内容的相关合同依法签署后,可以依法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届时公司可以依据相应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主张全部债权及抵押物
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未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当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出现逾期还贷时,
公司需向贷款人受让因借款人逾期还贷所形成的债权。公司为贷款人光伏贷业务
提供回购担保并实际履行后,即取得对借款人的债权,同时也取得担保该债权的
抵押权,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并有权就抵押物光伏发电工程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请充分说明开展该项业务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必要性;

       回复:

       公司开展光伏贷业务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受政策影响,国内分布式光伏发展提速,家庭分布式光伏迎来爆发式
增长

       2016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
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以上,分布式光伏6000万千瓦以上”。从分布式光
伏装机规模而言,2016年新增装机4.24GW,同比增长200%,累计装机10.32GW,距
2020年规划目标还有50GW空间,未来4年每年平均至少12GW的新增装机,具有巨
大的发展空间。为保障目标的实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扶持,最为典型
的是价格政策扶持。

       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
知》,提出将分资源区降低光伏电站、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而分布式光伏发电
补贴标准和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不作调整。2017年1月1日之后,一类至三类资源区
新建光伏电站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比
2016年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15元、0.13元、0.13元。国家发改委同时明确,今后
光伏标杆电价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相对于地面集中电站的补贴下
调,分布式光伏项目依然坚挺,保持每千瓦时0.42元电价,利润相对丰厚,成为
促进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的最大利好因素。

       除了价格扶持,中央政府各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分布式光伏予以
扶持。2013年2月27日,国家电网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
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解决了分布式光伏并网难的问题。2014年1月国家能
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确定了2014年度光伏新增建设规模:全年新增备案总规模14GW,其中分布式8GW。
同年9月4日,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
知》,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政策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重大调整:可选择“自发
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作为离老百姓生活最接近的家庭分布式光伏,因其具有见效快、投资小、并
网简单、补贴及时等优点,是目前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并将迎来快速发展机遇
期。

 (2)有利于发挥公司超薄双玻组件产品优势,扩大超薄双玻组件市场占有率,
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

       公司的超薄双玻组件,采用国际先进气浮式物理钢化玻璃生产技术与设备,
拥有成熟≤2mm超薄钢化玻璃基板规模化生产能力,可使组件总厚度缩减到5mm
左右,与传统组件比较具有发电量高、减少蜗牛纹的产生、降低PID衰减、延长
组件的生命周期、耐候性较好、环保易回收等优势。同时,由于超薄双玻组件耐
火性、发电效率高、轻量化等特质使其应用在分布式发电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优
势。因此,国内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提速,将有利于公司超薄双玻组件产品的市场
推广,扩大超薄双玻组件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提
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4、请补充披露公司从事该业务的风险并予以充分提示。

       回复:

       公司从事光伏贷业务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预计发电收益是否能够满足借款人还贷的风险

       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初期投入建设资金较多,而且借款人是通过银行贷款
进行前期安装,借款人后期还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电站的发电量所产生的收益。
如电站发电量所带来的收益达不到预期或者不能满足借款人还贷,借款人将存在
还贷逾期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为此承担回购担保的风险。为此,公司在开展该
业务前,特派专业技术团队对山东枣庄地区(公司拟开展光伏贷业务区域)进行
现场实地调研,综合考虑当地的日照条件、土地和建筑条件、安装和运输条件等
因素,同时,测算出该项目预期收益能满足借款人还贷的资金需求。

    (2)借款人恶意逾期还贷或者不还贷的风险

       由于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于近几年才大规模的发展,且主要安装于贫困地区
予以扶贫。公司本次光伏贷项目是为山东枣庄农户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因此不
能确保借款人是否会逾期还贷或者不还贷,从而导致公司承担回购担保风险。为
此,为了防范该风险华夏银行与借款人签署《光伏贷资金封闭管理协议》,借款
人在华夏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对电站项目电费收益回款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在贷
款本息未结清前,电站项目回款资金优先用于还贷款本息,从而有效降低公司回
购担保风险。

     (3)抵押物变价所得小于公司回购担保实现的债权

    当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出现逾期还贷时,公司需向贷款人受让因借款人逾期还
贷所形成的债权。公司为贷款人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并实际履行后,即取得
对借款人的债权,同时也取得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债
务,并有权就抵押物光伏发电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将存在公司无法全部实现债
权的风险。为此,公司将加强对该项目的管控力度,争取将风险降到最低。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