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亚玛顿: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09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9-85108631
          JIANGSU ZUNFA LAW FIRM
                                                                           传真:0519-85108132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8 日 14 点 30 分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2017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渊、邹欣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1-/6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 13 号 5 楼   213022

5/F, NO.13, Taihu middle Road, Xinbei District, 213022, Changzhou, China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9-85108631
          JIANGSU ZUNFA LAW FIRM
                                                                           传真:0519-85108132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

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于 12 月 23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召开,故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2-/6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 13 号 5 楼   213022

5/F, NO.13, Taihu middle Road, Xinbei District, 213022, Changzhou, China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9-85108631
          JIANGSU ZUNFA LAW FIRM
                                                                           传真:0519-85108132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8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

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总经理林金汉先生主持。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

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7 日 15:00—2018 年

1 月 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2017 年 12 月 28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3-/6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 13 号 5 楼   213022

5/F, NO.13, Taihu middle Road, Xinbei District, 213022, Changzhou, China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9-85108631
          JIANGSU ZUNFA LAW FIRM
                                                                           传真:0519-85108132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所代表股份为 72,03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5.0192%,

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72,00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5.0051%;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22,6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4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6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 13 号 5 楼   213022

5/F, NO.13, Taihu middle Road, Xinbei District, 213022, Changzhou, China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9-85108631
          JIANGSU ZUNFA LAW FIRM
                                                                           传真:0519-85108132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出售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议案》

      (2)《 关于资产出售后公司继续为项目公司现有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担保的议案》。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两项提案时,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单独进行

了计票;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应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3、本所律师与股东、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

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进行

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5-/6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 13 号 5 楼   213022

5/F, NO.13, Taihu middle Road, Xinbei District, 213022, Changzhou, China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9-85108631
          JIANGSU ZUNFA LAW FIRM
                                                                           传真:0519-85108132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徐渊(签名)



                                                            邹欣(签名)



                                                                     二 O 一八年一月八日




                                               -6-/6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 13 号 5 楼   213022

5/F, NO.13, Taihu middle Road, Xinbei District, 213022, Changzhou,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