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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9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9-8510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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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 州 亚 玛 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 以 现 场 会 议 与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召 开 2017 年 度

股东大会,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徐渊、邹欣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 以 下 简 称 “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和《 常 州 亚 玛 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 就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本 所 律 师 对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所 涉 及 的 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 司 已 向 本 所 承 诺: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和 所 作 陈 述 及 说 明 是 完 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 资 格,及 会 议 表 决 程 序、表 决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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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公 司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之 目 的 使 用,不 得 用 于 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

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 所 律 师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 召 开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 通 过 了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

     2、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 ,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 刊 登 了《 关

于 召 开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公 告 》。

     3、 根 据 会 议 通 知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定 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 召 开 ,

故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20 日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了 各 股

东,且 将 公 告 刊 载 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4、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已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 股 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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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5、 根 据 会 议 通 知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 , 股 权 登 记 日 与 会 议 日 期 的 间 隔 符 合 《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不 多 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 公 司 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本次股

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总经理林金汉先生主持。经核

查,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召 开 的 实 际 时 间、地 点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7、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wltp.cninfo.com.cn ) 为 公 司 股 东 提 供 了 网 络 投 票 平

台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9:30— 11:30, 13:00— 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 任 意 时 间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召 开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 》、《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以 及 《 公 司 章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根 据 会 议 通 知 ,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 00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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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根 据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签 名、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7 人,所 代 表 股 份 为 72,273,900 股,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45.1712% ,

其中:

     ( 1)参 加 现 场 投 票 的 公 司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 名,代 表 股 份

72,190,4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45.1190 %;

     ( 2)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公 司 股 东 共 7 名 , 代 表 股 份 83,5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0.0522 %。

     2、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人 员

     除 上 述 公 司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外,公 司 董 事、独 立 董 事、监 事 和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3、 根 据 会 议 通 知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符 合《 公 司 法 》、《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列 入

会议通知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 1) 、 《 关 于 公 司 2017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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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关 于 公 司 2017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 3) 、 《 关 于 公 司 2017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摘 要 的 议 案 》 ;

     ( 4) 、 《 关 于 公 司 2017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 ;

     ( 5) 、 《 关 于 公 司 2017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的 预 案 》 ;

     ( 6) 、 《 关 于 公 司 2018 年 度 申 请 银 行 综 合 授 信 额 度 的 议 案 》

     ( 7) 、 《 关 于 公 司 2018 年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预 测 的 议 案 》 ;

     ( 8) 、 《 关 于 投 资 建 设 多 功 能 轻 量 化 新 能 源 汽 车 玻 璃 项 目 的 议

案》

     ( 9) 、 《 关 于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议 案 》 ;

     ( 10)、《 公 司 2017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和 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报 告 》;

     ( 11) 、 《 关 于 使 用 闲 置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的 议 案 》 ;

     ( 12) 、 《 关 于 补 选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的 议 案 》 。

     2、 根 据 《 公 司 法 》、《 公 司 章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第六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常州亚玛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了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十一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

应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第十二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需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半数视为当选;且审议前十一项提案时对中小

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均 单 独 进 行 了 计 票 。根 据 现 场 投

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3、 本 所 律 师 与 股 东 、 监 事 代 表 共 同 对 现 场 投 票 进 行 了 监 票 、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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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 员 和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的 表 决 单

独进行了计票。

     本 所 律 师 认 为,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 》、《 股 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 上 所 述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 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 果 均 符 合 《 公 司 法 》、《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徐渊(签名)



                                                      邹欣(签名)



                                                          二 O 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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