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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关于出售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更正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8-057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咨询网上披露了《关于出售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
 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2018-054)。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现对
 相关事项补充更正披露如下:

     一、本次交易背景、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更正前:

     因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属于重资产行业,随着公司相关资产规模的扩大,
 对公司的资金压力也日益凸现。为缓解上述压力,公司自 2017 年下半年开始逐
 步调整光伏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减少债务及带来的现金流回
 收有利于公司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产流动性。对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
 有积极作用。

     公司下属单个光伏电站项目属于独立运营公司,本次相关资产出售对于其他
 在运营和在建中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日常运营不构成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后,兴义电站项目股权转让损益将与普安项目股权转让损益一
 并予以确认,届时将对公司 2018 年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补充更正后:

     因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属于重资产行业,随着公司相关资产规模的扩大,
 对公司的资金压力也日益凸现。为缓解上述压力,公司自 2017 年下半年开始逐
 步调整光伏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减少债务及带来的现金流回
 收有利于公司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产流动性。对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
 有积极作用。

     公司下属单个光伏电站项目属于独立运营公司,本次相关资产出售对于其他
 在运营和在建中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日常运营不构成影响。
     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京益典弘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下属
项目公司-兴义市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与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清水河 70MWp 光伏发电项目】之项目转让及承债清偿协
议》、《南京益典弘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2017 年年报审计时,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时判断:由于《关于【清
水河 70MWp 光伏发电项目】之项目转让及承债清偿协议》中涉及清水河 70MWp
光伏发电项目与兴义二期项目共用送出线路资源及升压站资产,鉴于保证普安项
目的正常运营不受影响,公司对南京益典弘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事项
与普安县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的谈判。在普安县
中弘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尚未完成时不应确认南京益典弘新能源有限公
司 100%股权转让的收益。公司 2017 年度上述股权转让损益未达到确认条件。对
南京益典弘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作为“持有代售资产”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京竞弘将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同时将实
现兴义电站项目股权转让损益与普安项目股权转让损益一并予以确认,预计兴义
电站项目可实现股转损益约为 8,800 万元(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
为准),预计普安电站项目可实现股转损益约为-320 万元(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兴义
电站项目出售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已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普安电站项目出售事项未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因此该交易事项只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中(六)担保、委托理财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况

     更正前:

     1、担保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普安中弘剩余融资租赁费用合计 186,499,142.24 元,融资
租赁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亚玛顿
740 万股股权为该等剩余贷款的保证担保尚在有效期内。

     根据协议约定,受让方承接原属转让方的针对项目公司的融资租赁费用。由
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为项目融资租赁提供了担保,受让方应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
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解除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就项目融资租赁所进行的
担保。若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受让方需要提前还款的,则由此产生的违约金由
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可以从应付转让方任意一笔款项中予以扣留。由于受让方逾
期解除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就项目融资租赁所进行的担保,并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均不存在委托理财及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补充更正后:

    1、担保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普安中弘剩余融资租赁费用合计 186,499,142.24 元,融资
租赁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笔融资租赁费用仅有公司控股股
东(以下简称“转让方的关联方”)质押其持有的亚玛顿 740 万股股权为该等剩
余贷款的保证担保尚在有效期内。

    根据协议约定,受让方承接原属转让方的针对项目公司的融资租赁费用。由
于转让方的关联方为项目融资租赁提供了担保,受让方应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解除转让方的关联方就项目融资租赁所进行的担保。
若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受让方需要提前还款的,则由此产生的违约金由转让方
承担,受让方可以从应付转让方任意一笔款项中予以扣留。由于受让方逾期解除
转让方的关联方就项目融资租赁所进行的担保,并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
方承担。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项目公司均不存在委托理财及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除上述补充更正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
便深感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