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下属电站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 的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且定价 依据合理,没有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劵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转让部分股权事项。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曾剑伟 刘金祥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