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 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扩大公司超薄双玻组件的销售,也可以及时 回收货款,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与华夏银行合作的光伏贷 业务提供回购担保。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曾剑伟 刘金祥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