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金融 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的投资 理财。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曾剑伟 刘金祥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