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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启技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19-001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66,900,415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894,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56,236,690.0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6,837,763,309.96 元。该等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全部到位,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17]8
号)。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4月16日召开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和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产业化运营中心网络建
设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议案》,将超
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深圳
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保定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
超材料”);同时将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金额进行部分调减,调减资金
转投拟新建的“产业化运营中心网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运营中心项目”)
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城市广场旗舰支行开立产业化项目、运营中心项目、信息化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为此,公司新开立了以下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
户: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1                                   8110301012800302247    产业化项目
                城市广场旗舰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2                                   8110301012700302243   运营中心项目
                城市广场旗舰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                                   8110301012700302232    信息化项目
                城市广场旗舰支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日,公司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签订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会同保定超
材料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泰君安签订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
管协议》”)。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
抄送给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
(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
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保定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丁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
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
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主
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2、《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