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光启技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9-01-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机构简称:光启技术
保荐代表人姓名:施继军                    联系电话:021-38676496
保荐代表人姓名:池惠涛                    联系电话:021-38676075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施继军、池惠涛、王慷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年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9年1月14日
                                                        现场检查意见
一、现场检查事项
                                                   是      否      不适用
(一)公司治理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第34条所列):核查公司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并核查三
会召开通知、记录、签名册等文件,对三会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
                                                   是
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是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是
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
                                                                   不适用
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
                                                   是
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1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第34条所列):检查相关的董事会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内审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及其他内控制度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是
计部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
                                                   是
内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   是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   是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是
发现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是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   是
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   是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     是
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
                                                   是
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第34条所列):核查信息披露文件、核对文件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2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
                                                     是
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
                                                     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网站刊
                                                     是
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第34条所列):核查审议程序、信息公告,关注关联交易内容、性质
和价格等;核查审议程序、信息公告,抽查被担保方财务报表等文件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是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是
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是
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
                                                     是
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
                                                               不适用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第34条所列):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每月核对募集资金对账单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
                                                     是
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     是
形

                                  3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
                                                   是
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
间进行风险投资
                                                           否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
                                                         (注
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1)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第34条所列):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索取有关财务资料,
查阅公司公告;搜索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
                                                   是
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第34条所列):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承诺事项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第34条所列):关注行业动态;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
复制有关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财务资料等;搜集公开信息、查阅公告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
                                                   是
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
                                                                不适用
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4
    注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处于建设期,建设进度较慢,募集资
金使用进度较大程度落后于预期进度
    持续督导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核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核查手段,结
合光启技术披露的募投项目进度以及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
日,募投项目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5,334.57万元,公司募投项目处于建设期,建
设进度较慢,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大程度落后于预期进度,后续保荐机构将进一
步督促公司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除上述事项以外,在本次现场检查所涵盖的期间,本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在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形,未发现《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中
所指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保荐机构将继续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
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事项,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施继军               池惠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