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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内容进行了核查。经过审慎、认真
的研究,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转换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中的一项或多
项,本次回购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
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回归合理价值,推进公司长
期稳定发展。
    (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资金来
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回购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情况仍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回购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各项事
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并
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兴孪                  龙小宁                   陆翔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