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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4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7-088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22 日-2017 年 11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海涛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 名,代表
股份 63,670,3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5,126,223 股的 34.3930%。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
份 63,565,5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336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104,8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6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354,8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1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办理结构性存款或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602,9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941%;反对 6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0018%;反对 67,40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998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控股股东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
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835,7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3818%;反对 67,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61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0018%;反对 67,40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998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
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888,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8624%;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3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723%;反对 15,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27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于江南律师、李靖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
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