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
是的态度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相关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
见
通过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核查,报告
期内,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的额度为20,000万元的借款展期1年,资
金占用费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0.3个百
分点执行,按季结息。除此之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17年12月31日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财务资助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公
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控股股东
对公司的财务资助定价公允,不存在危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执行有效,2017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具备
了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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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提议的利润分配及高送转预案,保持了现
金分红的连续性,充分考虑了其他股东的合理诉求,以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
分配政策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改预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阅并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的
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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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
失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
9,800 万元,均系为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占公司 2017 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4.89%。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为 6,939.79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46%。
2. 公司本次为宜昌交运集团麟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 11 家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
供资金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其中,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湖北宜昌长江三峡游轮中心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游轮中心”)为公司与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
游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旅投”)共同投资组建,鄂旅投为
公司关联方,该项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为三峡游轮中心提供担保,
符合公司及三峡游轮中心的实际情况,鄂旅投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
应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超过 20%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8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的需要,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与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扩大
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关联交易双方在公开、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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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原则下以协议价格进行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
关联交易占公司业务经营的比例较小,对公司主营业务影响小,关联
交易的持续进行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此次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2.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交运长江游轮有限公
司为关联人旅游产品提供配套的旅客承运服务及船舶托管服务的预
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额有较大差异的原因为: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是双方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
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与该业务的游客数量有关,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实际发生额未超
过预计额度,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八、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
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
地发表了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
数据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以及公司
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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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成果。
十、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三峡游轮中心提供 8 亿元的财务资助系为满
足长江三峡游轮中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本次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资金占用费率在不低于公司对外融资成本
前提下,以双方最终协商确认为准,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
十一、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
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 8 亿元)的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将用
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及其他规定用途。该事项符合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
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管理的灵活性,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何德明
吴奇凌
彭学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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