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2018-07-13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
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聘任
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谢普乐先生的履历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谢普乐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总经理的提名、审
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谢普乐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何德明
吴奇凌
彭学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