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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09-26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

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

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

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现金

分红政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3.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

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

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何德明

                                                         吴奇凌

                                                         彭学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