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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5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9-127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2 月 24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2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4 日 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永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
股份 113,705,5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4,003,673 股的 34.04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07,010,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03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6,694,5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4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共 8 名,代表股份 22,751,7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18%。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705,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51,7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705,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51,7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余威威律师、杨利红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