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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2-25  

						                                     宜昌交运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宜昌交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余威威律师、杨利红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宜昌交运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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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
议案内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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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并由
董事长江永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4 日 9:30-11:30 及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 名,代
表股份 113,705,5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4,003,673 股的 34.04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07,010,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03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6,694,5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4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共 8 名,代表股份 22,751,7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1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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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

结果。
    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
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705,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51,7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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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705,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51,7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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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余威威

                                                                       杨利红



                                                        负责人:余威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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