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9-04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19-037),上述公告于2019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2019年4月11日,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了《关 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5日(星期一)14:30。 3、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4 月 14 日-2019 年 4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3:00 的任意 时间。 1 4、 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9日 5、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楼 6、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峙宏先生 8、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9、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0名,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287,490,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7.7946%。其中:(1)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033,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33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7,456,7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35.1609%。 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86,511,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3732%。 3、 董事刘峙宏、刘其福、向荣、孙旭军、熊鹰、郭皓、高跃先、游宏、王 良成出席本次会议;监事王建勇、曹征、俞珈玮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李 志刚、王继伟、冯梅、左宇柯、徐基伟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398,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686%;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六) 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9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86,398,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99.8686%; 113,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0.1314%;0 股弃权(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376,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 反对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得票情况如下: 候选人:刘峙宏 同意股份数:286,035,863 票; 候选人:刘其福 同意股份数:286,035,863 票; 候选人:向 荣 同意股份数:286,035,857 票; 候选人:孙旭军 同意股份数:286,035,857 票; 候选人:熊 鹰 同意股份数:286,035,857 票; 候选人:徐基伟 同意股份数:286,035,857 票。 经选举,刘峙宏先生、刘其福先生、向荣先生、孙旭军先生、熊鹰先生、徐 基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得票情况如下: 候选人:高跃先 同意股份数:286,035,857 票; 5 候选人:游 宏 同意股份数:286,035,857 票; 候选人:王良成 同意股份数:286,035,857 票。 经选举,高跃先先生、游宏先生、王良成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逐项表决,得票情况如下: 候选人:曹 征 同意股份数:286,035,857 票; 候选人:俞珈玮 同意股份数:286,035,857 票。 经选举,曹征先生、俞珈玮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