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0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参与岩羊河河道治理、体育公园建设、西环线二期、南部片区
道路新建、太阳湖公园等七个打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参与岩羊河河道治理、体育公园建设、西环线二期、南部片区
道路新建、太阳湖公园等七个打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是在公平、
公正、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产生,并通过参与项目业主方
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有利于公司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已经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3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
面金额,且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或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以该等价格中较高者为准),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第 4 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的规定。
5、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2 月 3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23/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跃先 游 宏 王良成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