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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1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政府补助及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一)政府补助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进行了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
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执行。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中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执行。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本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前述准则。公司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执行。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的规定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
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前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该变更对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公司对于 5 月 28 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法进行处理,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
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意见: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
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