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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9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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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7]第 114 号


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深证上[2016]682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
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

                                       2
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其真实
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在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 68 号富临大都会酒店五楼
戛纳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3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9 人,
代表股份 81,597,5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1,948,000 股)的比例为 19.8077%。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81,455,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9.773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4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46%;(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8 人,代表股份 210,5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四届监事会部分监事和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候
选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和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也出席
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并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表决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意见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561,013             99.9553%          106,000              74.3860%

反对          13,000            0.0159%            13,000               9.1228%

弃权          23,500            0.0288%            23,500              16.4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中小投资者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74,000                            82.6603%

       反对                     13,000                             6.1758%

       弃权                     23,500                             11.1639%



         (二)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
 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陈昊旻先生、金环女士、吴朴先生、毕浙东先
 生、林材松先生、李芝尧先生六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
 下:
         1、陈昊旻先生,获得选举票 81,468,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22%;
         2、金环女士,获得选举票 81,468,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423%;
         3、吴朴先生,获得选举票 81,468,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422%;

                                             5
    4、毕浙东先生,获得选举票 81,468,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22%;
    5、林材松先生,获得选举票 81,455,0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54%;
    6、李芝尧先生,获得选举票 81,455,0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1、陈昊旻先生,获得选举票 81,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8138%;
    2、金环女士,获得选举票 81,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8613%;
    3、吴朴先生,获得选举票 81,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8138%;
    4、毕浙东先生,获得选举票 81,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8138%;
    5、林材松先生,获得选举票 68,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3055%;
    6、李芝尧先生,获得选举票 68,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3055%。


    (三)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
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曹晓伦先生、冯芳女士、王晓女士三人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曹晓伦先生,获得选举票 81,468,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22%;
    2、冯芳女士,获得选举票 81,468,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423%;
    3、王晓女士,获得选举票 81,468,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6
    1、曹晓伦先生,获得选举票 81,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8138%;
    2、冯芳女士,获得选举票 81,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8613%;
    3、王晓女士,获得选举票 81,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8138%。


    (四)因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
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王友钊先生、嵇子薇女士二人为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1、王友钊先生,获得选举票 81,468,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23%;
    2、嵇子薇女士,获得选举票 81,455,0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54%。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
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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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蔡钟山


                                           经办律师:
                                                         陈禄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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