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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4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 5062 号

       电话:0577-88985507 传真:0577-88159199 邮编: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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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京德温律非字第 210 号



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仁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金欢律师、张瑞平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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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其真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
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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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555 号东怡大酒店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
份 81,439,2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1,948,000 股)的比例为 19.7693%。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81,388,21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9.756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5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24%;(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5 人,代表股份 52,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2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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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记名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
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       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429,513              99.9880%               41,300               80.9804%
反对        9,700                0.0120%               9,700                19.0196%
弃权          0                     0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
意见       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比例


同意                42,500                                     81.4176%
反对                9,700                                      18.5824%
弃权                  0                                           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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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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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温州                                         金   欢




                                              经办律师:

                                                            张瑞平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金   疆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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