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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
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
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
-2017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1月12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555号东怡大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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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8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81,439,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93%。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388,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2,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27%。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2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429,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
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1.4176%;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金欢律师、张瑞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2
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7 年 11 月 14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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