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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9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 5062 号

   电话:0577-88985507 传真:0577-88159199 邮编: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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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京德温律非字第 109 号



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仁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金欢律师、张瑞平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深证上[2016]682 号,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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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其真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
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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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 198 号 A 幢仁智股份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
份 81,401,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1,948,000 股)的比例为 19.7602%。其
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81,387,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9.756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6%;(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2 人,代表股份 14,7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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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记名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
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   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392,013            99.9881%            5,000             34.0136%
反对       9,700              0.0119%             9,700             65.9864%
弃权         0                   0                  0                   0

       (二)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   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387,013            99.9819%              0                   0
反对       9,700              0.0119%             9,700             65.9864%
弃权       5,000              0.0061%             5,000             34.0136%

       (三)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   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392,013            99.9881%            5,000             34.0136%
反对       9,700              0.0119%             9,700             65.9864%
弃权         0                   0                  0                   0

       (四)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   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392,013            99.9881%            5,000             34.0136%
反对       9,700              0.0119%             9,700             65.9864%
弃权         0                   0                  0                   0

       (五)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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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       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392,013              99.9881%               5,000                34.0136%
反对        9,700                0.0119%               9,700                65.9864%
弃权          0                     0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
意见       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比例


同意                5,000                                    34.0136%
反对                9,700                                    65.9864%
弃权                  0                                           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       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392,013              99.9881%               5,000                34.0136%
反对        9,700                0.0119%               9,700                65.9864%
弃权          0                     0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
意见       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比例


同意                5,000                                    34.0136%
反对                9,700                                    65.9864%
弃权                  0                                           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5 亿元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代表股份数       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
          (股)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1,387,013              99.9819%                 0                      0
反对        9,700                0.0119%               9,700                65.9864%
弃权        5,000                0.0061%               5,000                34.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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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
意见       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比例


同意                0                                  0
反对              9,700                            65.9864%
弃权              5,000                            34.0136%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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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温州                                         金   欢




                                              经办律师:

                                                            张瑞平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金   疆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