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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7月)2018-07-1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八年七月
第1条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

        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4条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5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

        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1-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

        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7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8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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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0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1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12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

         会会议。




                                  -3-
第13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14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15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16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17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18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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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第20条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21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22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

                姓名;

         (3)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

                弃权的理由;

         (4)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23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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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

         上。

第25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26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27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28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