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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 00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
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
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月7日(星期一)14:45;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1月6日-2019年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2019年1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1月6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9
年1月7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A幢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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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2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85,202,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828 %。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387,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15,31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815,3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2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1,387,0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5.5220   %;反对 3,815,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780 %;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反对票 3,815,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俊哲律师、蔡克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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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 月 7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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