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19-04-2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的专项说明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仁智公司”)2018 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亚会 A 审字(2019)0087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1、保留意见事项段内容
(1)如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 4(9)其他应收款“其他说明”所述,仁智公
司计提了大额坏账准备,注册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上述坏
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2)如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 14.2 应付票据及注释 38 营业外支出所述,仁
智公司确认商业承兑汇票损失 146,770,818.39 元。上述损失需根据诉讼判决结
果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影响。
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
2、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
见: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
是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
1
认为保留意见事项段内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
我们对仁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保留意见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
判断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仁智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4、形成保留意见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
规定。
形成保留意见事项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
形。
二、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1、保留意见所述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事项情况
公司油服板块业务由于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迷,石油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影
响,市场工作量大幅下降,油服业务收入大幅缩减。公司为改善经营状况,应对
主营业务规模降低及盈利减少的风险,在 2016 年新增了大宗贸易业务,以期创
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基于大宗贸易产品采购价格和公司发展战略方面的考虑,公司与多家供应商
进行战略合作,并签订了关于乙二醇产品的战略采购协议,进一步锁定货源和获
取更多的采购价格优势。为保证后期商品的基本供应量,以及充足的货源和相对
较低的采购价格,按照行业惯例,公司在签订战略采购协议时预付供应商一定数
额的采购货款或保证金。上述预付供应商采购货款或保证金为形成公司其他应收
款的主要原因。
公司大宗贸易业务的业务属性为一般化工产品贸易,交易场所为张家港保税
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旗下交易平台-长江国际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交易性质
为现货电子交易,具有流通快、交易量大的特性。公司通过在长江国际网上仓储
服务平台第三方自主取得商品控制权再转让给客户,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
责任、并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公司交易产品主要为乙二醇,乙二醇经商检合格后存放于张家港长江国际库
2
区,买卖双方通过网上信息撮合,签定购销合同后,在长江国际网上仓储服务平
台进行货权转移,货权拥有方可凭货权转移单去长江国际仓库提货或直接在长江
国际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进行电子交易转让货权。
目前市场上,买卖双方经过信息撮合后,既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方式进行逐单
交易,也可以按照需求签定长期供货协议,买方预付卖方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卖
方按合同约定定期供货,保证供货稳定。
乙二醇大宗贸易业务市场参与方众多,主要有生产商、进口商、贸易商、期
货公司、下游工厂等多种主体,其中也不乏国内大型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从货
物进口到货物经过贸易商流向下游工厂,商品的流通环节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变
动,带来了乙二醇大宗贸易交易价格的变化和一定的利润空间。
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与客商管理制度,参考工商网站以及市场调研到
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等相关信息,按照审批程序对每个客户、供应商的资
质、信用、准入条件等进行评估,为每个客户或供应商建立专属管理档案,定期
对每个客户、供应商进行内部考核,同等价格选择信誉好、资质优的客户或供应
商,确保每笔业务的真实、准确及效益最大化。
基于经营状况与未来战略规划的考虑,公司在 2018 年一定程度地收缩了大
宗贸易业务规模。自 2018 年 8 月起,公司贸易业务量逐渐缩减,公司积极向对
应客商进行了款项催收,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催款函、律师
函、商函等,也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委托服务合同,并针对欠款方陆续向人民
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对方仍拒绝付款,也未提出明确的付款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管理层经过充分考虑大宗贸易业务的基本特性,了解欠款
方的基本状况,评估款项催收力度与反馈结果,分析款项性质,认为部分款项回
款难度较大,且金额较为重大,适用于公司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应当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具体计提明细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 公司名称 款项性质 款项金额 计提坏账准备
3
号
1 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贸易保证金 18,310.00 18,310.00
2 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 贸易保证金 6,364.37 6,364.37
3 上海慧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贸易保证金 530.00 530.00
4 上海荣禹实业有限公司 贸易保证金 500.00 500.00
5 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贸易保证金 4,000.00 4,000.00
张家港保税区弘达晟国际贸易
6 贸易保证金 6,100.00 6,100.00
有限公司
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
7 贸易应收款 500.00 500.00
责任公司
北京奥燃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
8 贸易应收款 865.89 865.89
司
9 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200.00 200.00
合 计 37,370.26 37,370.26
2、保留意见所述关于计提商业承兑汇票损失的情况介绍
公司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 14,677.08 万元,
其中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开具日期至到期日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人民币 9,677.08 万元的开具日期至到期日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
公司已就商票事项对相关方提起民事诉讼并对上述票据做了财产保全,同
时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相关详情已在公司前期公告中予以披露。
基于谨慎性原则,并经公司与年审机构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一致,对上
述商票款全额计提损失。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票据
4
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商票事项的进展情况,视情况再进行相应处理,不影
响当期损益。
三、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的具体措施
(1)对应收款项进行催收及采取的相应的法律措施
自公司贸易业务规模开始收缩,公司积极与欠款方进行沟通,要求退回应
收款项,并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起先后向上述欠款方发送催款函,但对方未予
以有效回应。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委托律师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起向上述欠款
方发送了律师函,但对方仍未予以理睬。
鉴于公司上述款项催收的反馈效果未达到公司预期,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与律师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委托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欠款方提起诉讼。后续公司
将根据欠款方的反馈效果,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财产保全、冻结资金,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截至目前,上述欠款方诉讼事项进展详见下表:
序 拟采取的
公司主体 欠款方名称 涉及金额(元) 公司措施 法律措施
号 后续措施
申请财产
湖州贸联机 委托律师
已发送催款 保全、冻结
1 仁智股份 械设备有限 79,000,000.00 诉讼,法院
函、律师函 资金、强制
公司 已立案。
执行等。
申请财产
湖州贸联机 委托律师
仁智股份子 104,100,000.0 已 发 送 催 款 保全、冻结
2 械设备有限 诉讼,法院
公司 0 函、律师函 资金、强制
公司 已立案。
执行等。
申请财产
委托律师
上海苏克实 已发送催款 保全、冻结
3 仁智股份 63,643,736.72 诉讼,法院
业有限公司 函、律师函 资金、强制
已立案。
执行等。
张家港保税 申请财产
委托律师
仁智股份子 区弘达晟国 已发送催款 保全、冻结
4 61,000,000.00 诉讼,法院
公司 际贸易有限 函、律师函 资金、强制
已立案。
公司 执行等。
浙江尚道国 委托律师 申 请 财 产
仁智股份及 已发送催款
5 际贸易有限 40,000,000.00 诉讼,法院 保全、冻结
子公司 函、律师函
公司 已立案。 资金、强制
5
执行等。
申请财产
上海慧喆企 委托律师
仁智股份及 已发送催款 保全、冻结
6 业发展有限 5,300,000.00 诉讼,法院
子公司 函、律师函 资金、强制
公司 已立案。
执行等。
申请财产
委托律师
仁智股份子 上海荣禹实 已发送催款 保全、冻结
7 5,000,000.00 诉讼,法院
公司 业有限公司 函、律师函 资金、强制
已立案。
执行等。
广东中经通 申请财产
委托律师
达供应链管 已发送催款 保全、冻结
8 仁智股份 5,000,000.00 诉讼,法院
理有限责任 函、律师函 资金、强制
已立案。
公司 执行等。
申请财产
北京奥燃高 委托律师
已发送催款 保全、冻结
9 仁智股份 新技术实业 8,658,945.97 仲裁,仲裁
函、律师函 资金、强制
有限公司 庭已立案。
执行等。
申请财产
大庆国世能 委托律师
已发送催款 保全、冻结
10 仁智股份 科学技术有 2,000,000.00 诉讼,法院
函、律师函 资金、强制
限公司 已立案。
执行等。
(2)关于商业承兑汇票事项采取的措施
1)公司目前已采取的措施
①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向无锡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同时已
对违规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人民币 5,000 万元作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无锡中院已
裁定公司暂时停止支付人民币 5,000 万元汇票项下票款。剩余人民币 9,677.08
万元商业票据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到期,公司于 2019 年 1 月向无锡市中级人
民法院追加诉讼请求,且已被无锡中院受理,与前述 5,000 万汇票诉讼事项并案
处理。经无锡中院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公司暂停支付
9,677.08 万元汇票项下票款,公司对上述 9,677.08 万元汇票作了财产保全。
②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正在收集证据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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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与银行进行沟通,已对出现疏漏的网上银行及其他开通了商业汇票功能的
网上银行添加二级复核功能,将具有商业汇票功能的网上银行 U 盾交由专人保管,
定期核对商业汇票有关台账与网上银行操作记录,并核查其他账户是否存在相关
风险。
④公司根据《内部问责制度》,对本次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责任人已启
动内部问责程序。
2)公司未来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①公司将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提升
内控执行力,来完善或改善内控,使内控发挥实效,切实保持公司独立性,严密
防范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等各种风险。
②公司将大力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设,完善内审流程、堵塞漏洞、防患于
未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稽核,除了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外,还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一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
③加强公司不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内部培训,并积极参加外部相关培训,不断强化其
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公司资金安全的监管工作,避免上述违规事项的再
次发生。
④公司将督促相关当事人协助公司提起诉讼或应诉,并主张上述未履行内
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无效,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
利益。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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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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