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9-04-29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 A 专审字(2019)006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督管理局:
我所接受委托,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亚会 A 审字
(2019)0087 号审计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既
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现将强调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事项段内容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 4(9)其他应收款“其他说明”所述,仁智
公司计提了大额坏账准备,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上述坏账准
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 14.2 应付票据及注释 38 营业外支出所述,仁
智公司确认商业承兑汇票损失 146,770,818.39 元。上述损失需根据诉讼判决结
果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我们无法判断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影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仁智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
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
见提供了基础。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1
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
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认为
保留意见事项段内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
对仁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
判断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仁智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形成保留意见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
定。
形成保留意见事项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
形。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