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子公司”)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新材料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为新材料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且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 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康幼、洪连鸿、王晓 201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