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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的公告2019-05-2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19-06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苏 0114
民初 5358 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公司收到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法院”)案号为(2018)苏
0114 民初 5358 号关于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
斯特威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苏 0114 民初 5358 号民事判决,特向江苏
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本案
律师转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
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上诉的情况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 2180 号旭日小区 1 幢 108 室,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 16 号 3 号楼 4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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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陶丹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苏 0114 民初 5358 号民事判决,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
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特向南京中院提起
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 0114 民初
535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江
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067030.698 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损失(以本金 25646289.32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自 2018 年 8 月 2 日起至付清时止);
    2、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 0114 民初
5358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驳回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改判“被
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金 1074600 元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700 万元;
    3、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
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上诉费缴纳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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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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