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仁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19-08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
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下午14:45;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2019
年9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9月17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下午15:00至

2019年9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A幢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

                                    1
    6、股权登记日:2019年9月11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81,544,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48%。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81,387,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7,3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8 人,代表股份 157,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42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0%;
反对 1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7762%;反对 11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23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规定,符合《浙江仁智


                                     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程序及提案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9 月 18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