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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西能源: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2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7-108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其中,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华西能源科研大楼
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黎仁超先生
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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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股份 173,706,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37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73,705,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37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25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田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
董事一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3,706,1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表决结果:同意 25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成都华西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3,705,3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99.999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表决结果:同意 24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1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9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2
    上述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议案 1 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波、王宏恩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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