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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明光学: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05-17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8-043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周三)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2018 年 5 月 1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

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1号道
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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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智彪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298,647,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751%,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昊、林超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298,633,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73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1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2%。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同)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02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633,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54%;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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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633,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4%;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633,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4%;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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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633,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4%;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633,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4%;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633,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4%;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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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0.1471%;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529%。

       7、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637,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68%;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765%;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706%;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529%。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642,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86%;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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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52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706%;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765%。

    四、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陈良照、蔡宁、陈婧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原独立董事钟明强、奚必仁授权委托陈良照进行宣读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李昊律师、林超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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