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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明光学:公司章程(2019年4月)2019-04-30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9 年 4 月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2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第 1.03 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
    第 1.04 条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7 万股,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1.05 条 公司注册名称: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DAOMING OPTICS&CHEMICAL CO.,LTD
    第 1.06 条    公司住所: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工业区 3 号迎宾大道 1 号
    第 1.0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4,599,090 元。公司股份总数为
624,599,09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 1.08 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 1.09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10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11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 1.12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
高产品质量,研发、生产新产品,提升经济效益,以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 2.02 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反光材料、反光服装、
光学膜、复合材料、功能性膜材料、包装材料、光电新材料、胶粘制品的研发、
制造及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光学元器件、五金制品、标识、
标牌及交通、通信、电力安全防护设施的研发、加工、制造及安装服务;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3.01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3.04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托管。
   第 3.05 条    成立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股
权结构如下:


                           发起人认 占注册资   发起人实             占注册资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购股份数   本比例   缴股份数 出资方式    本比例
                           额(万股) (%)    额(万股)             (%)
          浙江道明反光材                                 货币及实
    1                        4800       64        4800                 64
              料有限                                       物
          永康市知源科技
    2                        840       11.20      840      货币      11.20
              有限公司



                                          4
    3           胡国祥       649      8.65      649      货币       8.65

    4           徐德豹       245      3.27      245      货币       3.27

    5            陈武        228      3.04      228      货币       3.04

    6           杨荣程       200      2.67      200      货币       2.67

    7           池巧丽       112      1.49      112      货币       1.49

    8           王史炳       100      1.33      100      货币       1.33

    9           黄彩农       100      1.33      100      货币       1.33

   10            胡锋        96       1.28      96       货币       1.28

    11          谢安居       50       0.67      50       货币       0.67

   12           钱绍雄       40       0.53      40       货币       0.53

   13            黄彬        15       0.20      15       货币       0.20

   14           赖江武       15       0.20      15       货币       0.20

   15           周国良       10       0.13      10       货币       0.13

                                                       实物、货
          合计              7500      100      7500                 100
                                                         币


     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出具浙东会验【2007】
1356 号《验资报告》,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出具浙东会验【2008】026 号《验资
报告》,确认发起人已足额缴纳出资。
   第 3.06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3.07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5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3.08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3.09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 3.10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3.11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 3.09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09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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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3.12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3.13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3.14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50%。
   第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 4.01 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 4.0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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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4.04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予以提供。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 4.06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8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07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08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4.09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 4.10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9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0
   第 4.13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 4.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4.15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 4.16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 4.17 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公开说明理
由。
   第 4.18 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11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 4.19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第 4.20 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4.21 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4.2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12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2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4.23 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 4.24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 4.25 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 4.26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4.27 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 4.28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 4.29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
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地表决权。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 4.30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 4.31 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 4.32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14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 4.33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34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 4.35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4.36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 4.37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 4.38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 4.39 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15
   第 4.40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 4.41 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4.42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4.43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 4.44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4.4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6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 4.46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4.47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17
限制。
   第 4.48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上做出详细说明。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3.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但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关联
股东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第 4.49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 4.50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 4.51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经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18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 4.52 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以让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
的人士,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
会增补董事的报经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7 条、第 148 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
的人士,属于监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监事
会增补监事的报经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名。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7 条、第 14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 4.53 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
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 4.54 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 4.55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9
   第 4.56 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 4.57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4.58 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 4.59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 4.60 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 4.61 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 4.62 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4.63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
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新任董事、监
事在选举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 4.64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20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 5.01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5.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 5.03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1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 5.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 5.05 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其应作出书面说
明并对外披露。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22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 5.06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工作。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 5.07 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 5.08 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5.09 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 5.10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5.11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
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

                                      23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 5.12 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 5.13 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
   第 5.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 30%以下(含 30%)的
对外投资活动作出决议;
   (十七)对单笔担保金额未超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作
出决议;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24
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 5.15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5.16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 5.17 条   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投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听
取总经理班子成员意见的前提下,做出决定并向下一次董事会报告决定情况。
   第 5.18 条   以下交易行为除经董事会批准外,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
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50%以上;
    (二)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收购、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
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被收购资
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
    (三) 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
入(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盈亏绝对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 50%
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上市

                                       25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 5.19 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依照本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 5.20 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了应该遵守本章程第 4.12 条
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不得直接
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
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三)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第 5.21 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银行信贷的决策权限:
   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及为此提供的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在
决定长、短期贷款时,可运用公司相应资产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留置手续。公
司董事会在决定银行信贷及资产抵押事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制定年度银行信贷计划及相应的资产抵押
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
金预算的情况予以审定。董事会批准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及相应的资产抵押额度
内,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
比例 10%以下的借款,授权董事长决定,由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程序实施;
   (二)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财务预算范围内的
大额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一般正常的资金使用报告可按照
公司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26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财务负责人员在审批资金使用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资金运用风险。
   第 5.22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5.23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
会的部分职权。
   1、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
的实际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影响
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
   2、授权内容:
   (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2)当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对公司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董
事长有临时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
   (3)如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及到的事项,董事长在与其他董事沟通的基
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处置方法和结果。
   第 5.24 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5.25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 5.26 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 5.27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通
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27
   第 5.28 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 5.29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涉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在获得董事
会同意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5.30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 5.31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决定表决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的方式举行
并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 5.32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5.33 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28
   第 5.34 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1 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设定公司副总经理人数,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2 条    本章程第 5.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本章程第 5.03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5.04 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4 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 6.05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6.06 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9
   第 6.07 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 6.08 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请合同规定。
   第 6.09 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 6.10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6.11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 7.01 条   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7.02 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 7.03 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7.04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
选工作。

                                      30
    第7.05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 7.06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 7.07 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7.08 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 7.09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 7.10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1
   第 7.11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 7.12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 7.13 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 7.14 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 8.01 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 8.02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根据规定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根据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 1 个月内根据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8.03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8.04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32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 8.05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 8.06 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8.07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

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33
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

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

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总体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34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原则上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文所述之“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

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35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

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

事项。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

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

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

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

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

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

                                        36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前,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

过。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且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

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
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
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 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 8.08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8.09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 8.10 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 8.11 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8.12 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37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 8.13 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 8.14 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 9.01 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 9.02 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 9.03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 9.04 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邮寄或专人方式或电子
邮件等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 9.05 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邮寄或专人方式或电子
邮件等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 9.06 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 9.07 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 9.08 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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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 10.01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 10.02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10.03 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 10.04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 10.05 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0.06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 10.07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 10.07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9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 10.08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0.07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10.09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0.07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10.10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 10.11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 10.12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0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 10.13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 10.14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 10.15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 10.16 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 11.0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本章程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 11.02 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 11.03 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 11.04 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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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 12.01 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 12.02 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细则或制度。细则、制度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制定的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与公司新制定的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 12.03 条   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特别承诺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
让。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 12.04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 12.05 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 12.06 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2.07 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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