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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明光学: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30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 2019 年 4 月 28 日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 1.0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1.0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6,420,744 元。公司股份总数为            624,599,090 元。公司股份总数为
626,420,744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624,599,09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第 3.09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 3.09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 3.10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 3.10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三)
                                           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 3.11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      第 3.11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三)项、第(五)
3.09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09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 3.09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09 条第(三)项、第(五)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让给职工。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方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和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八)对发行股票、本章程第 3.09 条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修改本章程;                     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所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      (十)修改本章程;

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务所作出决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

50%的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产 5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 4.15 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第 4.15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股东大会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公告并说明原因。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 4.46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 4.46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七)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一)项、

其他事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 5.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 5.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除其职务。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 5.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5.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补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的方案;                                   章程第 3.09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表净资产值 30%以下(含 30%)的对外投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活动作出决议;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单笔担保金额未超出最近一         (十六)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作出决 并报表净资产值 30%以下(含 30%)的对外

议;                                    投资活动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对单笔担保金额未超出最近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作出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    决议;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

准。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 5.29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 5.29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因本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章程第 3.09 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须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涉及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在获得董事会同意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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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