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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明光学: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1月)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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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

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

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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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

个月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须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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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论金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提议, 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

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议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项目时,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并在项

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之后形成可行性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

介机构参与。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议,董事会办公室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进行集体论证并决策;

    (三)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

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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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

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

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作出决策。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可以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证券部和总经理办

公室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后,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资金筹集、管理

和投资手续办理。公司审计部联合法务部负责审核风险投资项目相关法律

文件、评估投资风险、监督实施过程。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对所

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及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证券部负

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具体执行操作事宜,判断风险投资决策程

序,协助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完成相应审批流程,并进行信息披露。公

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部

门、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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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合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后应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

人,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公司的风险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风险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风险时,

应当向相关负责部门书面提示风险并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

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完善风控措施。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风险投资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

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

及审计部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

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

交有权批准处置风险投资的机构进行审批,批准处置风险投资的权限与批

准实施风险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风险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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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

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

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

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资金来 源等。 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

时点证券投资的金 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

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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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年度证

券投 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和独立

董事应对证 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

及报告 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

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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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

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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