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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科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2-06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034 号



               致: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13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 168-200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中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信德中心西翼 35 楼 3509 室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26                 邮编:610041                邮编:999077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6-7211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705-1658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13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何建南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2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5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9,54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95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717,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1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825,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7.88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19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9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
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需要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对
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1、选举何建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83,350,10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46,100 票。

    表决结果:何建南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何建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谢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83,350,10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100 票。

    表决结果:谢昶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谢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刘明坤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83,350,00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1 票。

    表决结果:刘明坤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刘明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齐悦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83,350,00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1 票。

    表决结果:齐悦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齐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需要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对
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1、选举蔡乐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95,623,30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12,273,300 票。

    表决结果:蔡乐华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蔡乐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王社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83,668,80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318,800 票。

    表决结果:王社坤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王社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余关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83,668,80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318,800 票。

    表决结果:余关健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余关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需要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对
每位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1、选举何铁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83,691,80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341,800 票。

    表决结果:何铁财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何铁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蔡武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83,668,80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318,800 票。

    表决结果:蔡武波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蔡武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黄和楼                    童琳雯




                                                         2018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