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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棒杰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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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WULUMUQI     MADRID   SILICON VALLEY STOCKHOLM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Grandall Building, No.2 & 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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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棒杰数码
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是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次签字律
师为项也律师和宋慧清律师,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签字律师的
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

     二、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档案,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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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
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
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镇南小区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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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0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
记日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贵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 258,515,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7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的网络
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58,529,78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079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4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4,107,25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0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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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审议《2018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5、审议《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
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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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3、《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4、《2018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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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5、《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6、《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7、《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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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0、《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8,52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04,5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343%;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审议的议案无涉及
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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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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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项   也




     负责人:沈田丰                             宋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