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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棒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2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版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
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听取
了董事会的介绍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名称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
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
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名称,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 5,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
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是为优化资源配置和适应业务
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发展方向。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
司事项。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
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韩 建                    陶宝山                   孙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