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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棒杰股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1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6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9 日-2019 年 9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9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 21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陶建伟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棒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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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
份 237,156,3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443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37,156,3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1.443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30,19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5488%。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7,156,3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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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6,548,0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陶建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建锋先生、陶士青女士以及关联股东
林明波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宋慧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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