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洁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4-08-15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发文公告(编号:【2014】20号)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文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召开。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1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二十条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 二 十一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 得变更。
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其
                                          2
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公司在征得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 司在征得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
上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3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和监票。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己的投票结果。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增加(后面条款依次顺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修正。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