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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洁科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福宝光电有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2016-01-29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福宝光电有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5              证券简称:安洁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7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福宝光电有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福宝光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宝光电”或“原告”)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2,260.78万元及逾期利息、担保费、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债权的追收存在不确定性,能
否收回将对福宝光电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科技”或“公
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因股权转让纠纷,福宝光电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目
前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有关当事人
     1、原告:苏州福宝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奇峰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苏福路18—2号
     2、被告一:穆伟,男,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张庄西新一村
     被告二:杨传朋,男,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天筑家园
     被告三:刘振国,男,地址: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谯东镇铜关行政村铜关村
     (二)诉讼事由
     被告一、被告二、宋仁琪系苏州市健邦触摸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简称“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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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健邦”)的股东,被告三为承担此次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人。2013年10月23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宋仁琪、苏州健邦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原
告以溢价2,434.78万元增资苏州健邦(其中153.51万元进入注册资本,2281.27万
元进入资本公积)。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苏州健邦签订了《增资协议
补充协议一》,约定了股份回购方式。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宋仁琪、
苏州健邦再次签订《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再次明确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然后原告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关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5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福宝光电向苏州市健邦触摸屏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2)。
     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宋仁琪、苏州健邦签订了《原股
东股份回购协议》,约定:因苏州健邦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业绩,故被告一、被
告二以2,434.78万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苏州健邦股份,并约定了支付方式。相
关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宝光电与其参股公司原股东
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2)。之后,福宝光电收到被告
一支付的转让款174万元。
     2015年10月28日被告三在《原股东股份回购协议》上签字承诺为上述被告一、
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2月15日,被告一作为回购义务执行人
承诺因被告一、被告二未按约支付回购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向支付
义务人一并主张。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完成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股份回购款人民币2,260.78万元,并按照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其中1,218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1,042.78
万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为35万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担保费7万元。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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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福宝光电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苏 0506
民初 433 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起诉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中,原告 2016 年 1 月 19 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
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 2400 万元,不足部分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
担保。
     经审理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 2400 万元,不足部分查封相应价值财产。苏州
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封期限为一年;对
上述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续封期限为二年;对上述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
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
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
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福宝光电对穆伟先生、杨传朋先生应收账款2,260.78万元
按80%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金额为1,808.62万元,扣除2014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
117.39万元,福宝光电2015年财务报表需补计提坏账准备1691.23万元,影响公司
2015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减少1691.23万元,影响公司2015年度合并报表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1,268.42万元。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1月29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
司2015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除本次公告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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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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